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㈠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㈡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㈢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㈣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㈤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㈥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㈦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㈧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㈩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㈠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㈡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㈢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㈣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㈤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㈥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㈦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㈧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 ㈠分工联系选民,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 ㈡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人大工作座谈等。 ㈢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㈣进行代表视察活动,包括开展持证视察活动。 ㈤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一府两院"活动。 ㈥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㈦听取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 ㈧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