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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11851

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保障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的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和县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工作人员的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如拟接任人选不是副县长的,可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县长后,决定其代理县长的职务。

(二)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人员的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四)根据县长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县监察委副主任的,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四)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七条 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拟接任人选不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二)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四)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第八条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拟接任人选不是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九条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需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换届或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在机构改变称谓后,须由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凡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职议案。

第十四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届内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重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考试。考试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并根据拟任职务的行业特点加考专业法内容。考试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由县人大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阅卷、评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缓提请任命。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征求不驻会委员对拟任人员的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任免议案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须到会介绍被任命人员的个人简历和推荐考察情况。

第十七条 提请向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表态。常委会会议一次任命3人以下(含3人)的,每个拟任人员均当会表态。一次任命3人以上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13名任命人员当会表态,其他拟任人员的供职表态材料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循先免后任的原则。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辞职项的表决,后决定代理职务;先表决免职事项,后表决任职事项。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撤销职务,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免去职务、决定代理职务、接受辞职,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和县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各2-3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当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县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政府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只发决定,不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均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当会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外,其余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当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分别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凤县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任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履职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离岗或退休时,原提请任命机关应事先报请常委会免职。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要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129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凤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