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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

作者:www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6020

2008129日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同广大选民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县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广泛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每年应深入所联系的乡镇不少于两次,与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

二、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了解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向代表通报有关重要工作;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解决履行代表职务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县人大代表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小组推选组长或副组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习文件、交流工作,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小组开会时,应吸收当地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视察、调查时可就近吸收有关代表参加。

五、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六、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县人大代表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注意收集代表建议。

七、县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给“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本人。对一些重要批评、建议的办理,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监督,办理不满意的要重新办理。

八、县人大代表要与本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采取走访和座谈的形式,注意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当地解决不了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属于政策不允许或条件不具备而无法解决的,应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

九、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有关方面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十、人大代表要接受选民的批评和监督,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在县级机关工作的县人大代表应主动参加原选区的代表小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