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作者:www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6035次 |
(2008年1月29日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专委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不定期举行,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提出本县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提出建议议程;初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人事任免等事项;拟定会议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日程安排等事宜。认为必要时,决定临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 (四)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六)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和答复形式。 (七)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议案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八)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提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九)向人大常委会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十)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举行前,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大会议程草案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汇报。 (十二)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审定视察、调查、检查工作方案,审查视察、调查、检查报告及其它重要材料。 (十三) 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 听取和讨论有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一些重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的办理情况。 (十五)讨论研究县委及上级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室提出,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议事内容和工作需要,可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