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
作者:www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5959次 |
(2008年1月29日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行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审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讨论决定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5、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6、决定人事任免; 7、受理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 8、受理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特定问题调查议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9、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10、其他需要常委会审议事项。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议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的内容,形成专题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一府两院准备;重大事项报告由相关部门准备;人事任免有关材料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准备;人大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准备。特定问题调查报告由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准备。 第九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材料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于会议举行十日前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一个月前拟发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预告通知。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并印发正式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受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以上的时限规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会议议程的变更,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轮流列席会议;可邀请在我县工作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可以安排公民旁听。特殊情况下,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章 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县政府由政府负责人或政府序列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县法院、县检察院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委托其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报告。人大调查组调查报告由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九条 议案审议一般采取分组审议。审议意见由各组召集人全面、真实、准确地报告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讨论时,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发言应当内容集中,观点明确,简明扼要。未发表具体意见的组成人员,应明确表示对所审议事项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时,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最终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后,交由一府两院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在会议之后两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如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会议要求期限内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一府两院应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决定,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的方式。会议表决必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