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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www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14645

2008331日凤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凤县人大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审查批准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

(六)人大代表提出询问和质询案;

(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听取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八)其他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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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成立大会筹备组,负责大会各项准备工作;

(二)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布;

3、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5、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6、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

7、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8、提出大会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9、提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10、决定邀列会议人员名单;

11、其他有关事项。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书面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应于会议举行前二十天左右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代表,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在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会议举行的五天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成立大会临时党委(党组),并组织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召开大会,统一思想,以加强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

第四章 会议举行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告、酝酿候选人等一般采取分组讨论的形式进行,分组名单和召集人由大会秘书处确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成立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并向会议提出关于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处理方式;

(四)决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五)决定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案和处理方式;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工作;

(七)领导大会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八)发布公告等。

主席团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代表必须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不是县代表的国家机关、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本县选举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列席会议,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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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审议情况,向主席团提出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县年度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会议,由代表进行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国民经济计划与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代表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交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限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并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可邀请提案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代表组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组召集人应将答复情况报告大会主席团。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代表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决议,也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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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选举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选举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三十条 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补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全体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全体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县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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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代表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新颁布的有关新法规不一致的,按新法规执行;与县人大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