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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作者:www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1677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监察、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防止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
  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实践经验,人大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

(1)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宪法、法律之所以对人大的监督权作出明确规定,是由我国的性质和国家的政权结构形式决定的。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受人民的委托统一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其他的国家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了保证其它的国家机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就必须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使它们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和纠正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须的,否则将损害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一切国家机关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者同被监督者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尽管地位不同,但根本利益和工作的基本的出发点却是一致的。人大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目的,是使它们的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人大实施监督的过程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给予支持的过程,监督本身就是维护法律、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种支持。

(3)人大的监督权,具体说是监察权、检查权、督促权或者是督导权。人大行使监督权不能包揽、取代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不能直接处理政府、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