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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

作者:www      发布时间:2013-02-20      浏览:13946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听取并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二是对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进行表决,对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报告进行表决,对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会议议程
  包括两层含义:(1)指会议的议事程序;(2)拟列入会议的各项议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拟定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必须遵守法定职权范围原则。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一般有: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决定依法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