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行使职权上保持了权力机关工作的经常性和连续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和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主从关系。